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文件
桂职鉴字[2008]1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关于开展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试验性鉴定的通知
广西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各有关单位: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关于同意开展物流师等职业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试验性鉴定工作的函》(劳社鉴函[2008]24号)精神,我区将在2008年11月全国“统考日”期间开展一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试验性鉴定,为做好此次试验性鉴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验性鉴定的职业和试点单位
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批准,我区开展试验性鉴定的职业为一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试验性鉴定的试点单位为广西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
二、试验性鉴定时间
试验性鉴定的时间安排在2008年11月23日。
三、试验性鉴定方式
试验性鉴定工作按照全国统一标准、统一命题、统一考务管理和统一证书核发的工作方式进行,在部中心的统一安排下,由我中心按照国家职业资格全国、全区统一鉴定工作有关规定组织实施。考核形式按《2008年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试验性鉴定考核方案》(附件1)执行。
四、相关事项
(一)试点单位按照规定的条件(见附件2),对报名人员进行审查,并在国家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专家委员会的技术支持和指导下开展相关工作。试验性鉴定报名截止日期为10月22日。
(二)我中心负责对考生进行资格审核、上报数据、发放准考证和组织统一鉴定。
(三)试验性鉴定的具体时间地点等以发放的准考证为准。
(四)部中心负责组织专家组进行统一阅卷评分和成绩汇总工作。理论成绩、技能操作、综合评审三部分成绩均合格者,由部中心统一核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我中心负责证书打印和颁发工作。
(五)参加试验性鉴定且单科成绩不合格者,在成绩保留期(即一年)内,可参加一次补考。
(六)其他事宜按《关于做好2008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全区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桂劳社培就字[2008]17号)有关规定执行。
希望试点单位在试验性鉴定工作中,积极宣传发动,切实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及时总结试验性鉴定工作经验,试验性鉴定工作结束后,应针对鉴定的方式、方法和效果提交书面分析和总结,并于2008年12月20日前报我中心。
希望有关单位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试验性鉴定,为推动我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做出努力。
联系方式:
1.广西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2.广西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
联系人:卢有连 联系人Œ(桂林点):梁家敏 (南宁点):陈晓
联系电话:0771-5889299 联系电话:0773-5853291 0771-2801808
传真:0771-5860399 传真:0773-5853291 0771-2801808
附件:1.2008年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试验性鉴定考核方案
2.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试验性鉴定申报条件
二○○八年七月十七日
主题词: 职业资格 ê试验性 鉴定 通知
抄 发:各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办公室 2008年7月17日印发
校 对:卢有连 (共印30份)
附件1:
2008年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试验性鉴定考核方案
|
职业 |
等级 |
考核时间 |
鉴定内容 |
题型 |
题量 |
答题方式 |
原始成绩 |
配分比列 |
|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 |
一级 |
08:30~10:00
理论知识考试 |
职业道德 |
选择题 |
125道 |
答题卡 |
— |
10% |
|
理论知识 |
100 |
90% |
|
10:30~12:30
专业能力考核 |
专业能力 |
综合题和图表分析题 |
6道 |
纸笔作答 |
100 |
100% |
|
14:00~17:00 |
综合评审 |
文件筐 |
10道 |
纸笔作答 |
100 |
100% |
备注:综合评审采用“文件筐”(公文处理测验)的方式,通过模拟现实工作情景为考生提供一系列文件和材料,要求其在规定的条件下对这些文件进行处理,以考察其工作能力和处事风格等。
附件2: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试验性鉴定申报条件
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报:
(1)取得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到标准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者。
(2)具有博士学位(含同等学历),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到标准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者。
(3)具有硕士学位(含同等学历),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经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到标准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者。
(4)具有学士学位(含同等学历),从事本职业工作9年以上,经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到标准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者。
注:2007年修订的《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国家职业标准》将原标准中的等级名称“人力资源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改为“二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将“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改为“一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