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员

职业名称:物业管理员

职业定义:指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通过对房屋建筑及与之相配套的设备、设施和场地进行专业化维修养护管理以及维护相关区域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为业主、使用人提供服务的人员。

职业等级:本职业共设三个等级,分别为物业管理员(国家职业资格四级)、助理物业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物业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

职业能力特征:具有一定的观察、分析、判断和计算能力,以及较强的沟通和表达能力。

鉴定方式: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方式,技能操作考核采用模拟实际操作等方式。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60分以上者为合格。物业管理师还须进行综合评审。


申报条件物业管理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在本职业连续工作1年以上,经本职业物业管理员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工作2年以上。

  (3)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毕业证书。

    助理物业管理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物业管理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本职业助理物业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物业管理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3)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证书。
 
    物业管理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助理物业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物业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助理物业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具有大专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8年以上,经本职业物业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具有本科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经本职业物业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注:二级申报条件按劳社厅函[2005]81号文中规定执行

来源:  更新时间:2004-12-17  阅读次数: